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婴儿一般情况下,随哺乳的母亲抚养;在特殊情况下,如果父方抚养条件好,双方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,对父母双方的政治品质、道德修养、家庭环境、与子女的感情、经济条件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虑,从而确定子女何方抚养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,对子女有识别能力的,还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。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执的,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,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。在对方有证据证明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情形的,人民法院将不支持抚养子女方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。X 关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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